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00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代理人 蔣文邦 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莊勝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莊勝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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