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附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判決原告乙○○○被告志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2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其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陳淑勤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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