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59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9月17日起執行羈押。後經本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涉有竊盜犯行,事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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