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3號原告 張寅 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被告 張林月 勉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進發 被告 張林鳳娥
張宸維 張金正 張金宏 張金隆 張金清 張林立 蔡 張美珠 廖志榮 廖啟良 廖志文 廖玉枝 廖玉華 張少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