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 劉宜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釋明為何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無擔保債務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93,491元,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上所列無擔保債務總額金額為774,000元有所不一致?又聲請人自承台灣新光商業銀行部分債權金額1,680,601元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上所列擔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債務金額為357,000元有所不一致?並請據實陳報目前各債權人之債權數額。
三、請提出聲請人自承債權人清冊中台北富邦銀行安平分行及陽信商業銀行中華分行之債權係聲請人擔任達宜企業有限公司保證人之證明文件。並釋明為何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未列出清冊中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明細?
四、說明於消債條例施行後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前置協商不成立,未能達成協商差距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
五、提出因強制執行每月遭扣薪之數額及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轉帳證明等)。
六、提出支出水、電、瓦斯費用1,300元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101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轉帳存摺、扣繳憑單)。
八、提出家族系統表及詳加說明每位受扶養親屬之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及其計算方式、分擔比例為何、有無請領其他補助。並就依法應受扶養之人(即聲請人父親 劉武祥 、母親 劉郭美足 )提出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九、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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