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175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張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零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禹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