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71號債權人 江靜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特立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賴家盟 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或僅係債務人特立欣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賴家盟為本件之債務人,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