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原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秋念儒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林子鈞 告訴被告秋念儒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107年12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朝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