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債務人 黃生 代理人 邱翊森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玖佰參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935元【計算式:(2+1)×43×15-1,000=935);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債務人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說明債務人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4.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5.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
6.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08年1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8年1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除身障低收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或津貼。
10.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
11.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12.提出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母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應說明其等目前有無工作,及提出收入證明影本。
13.提出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4.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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