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優吉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IGNACIOJAVIERBLANCOCUESTA相對人 楊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本院111年度抗字第267號假扣押裁定,對伊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並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詢,相對人迄未就其假扣押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本院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9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邱靜琪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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