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3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23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9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以中警分刑字字第0947000397號(聲請人誤繕為平警分刑字)報告書移送之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367號(聲請人誤繕為第36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於民國94年1月23日1時16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環中東路交叉口處為警查獲,並自被告身上外套夾層內起出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重1公克)及吸食器1組,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此外,並有吸食器1組扣案可資佐證,是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復核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