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43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盧沁媛 相對人 蔡文進 相對人 梁淑芬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99年6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6月13日,㈡民國102年1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9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1月8日,㈢民國103年9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8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9月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蔡文進於民國99年6月14日、102年1月9日、103年9月2日邀同相對人梁淑芬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9,000,000元、1,700,000元、1,45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蔡文進自民國108年9月14日、108年10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各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三民│獅頭│一│1810││2,417│蔡文進││││││││││100000分之640││││││││││梁淑芬││││││││││100000分之737│├─┴────┴────┴────┴────┴────────┴─┴──────┴───────┤│建物︰│├─┬───┬───────────────┬──────┬─────────────┬────┤│編│建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21018│獅頭段一小段181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十層:112.3│陽台:6.9│梁淑芬│││││16層樓房│合計:112.3││全部│││├───────────────┤│││││││覺民路262號十樓│││││││││││││├─┴───┴───────────────┴──────┴───────┴─────┴────┤│備註:共有部分:獅頭段一小段21215建號,面積10,007.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84││(含停車位編號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31)││(含停車位編號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31)││(含停車位編號4,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31)│├─┬───┬───────────────┬──────┬───────┬─────┬────┤│2│21019│獅頭段一小段181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十一層:112.3│陽台:6.9│蔡文進│││││16層樓房│合計:112.3││全部│││├───────────────┤│││││││覺民路262號十一樓│││││││││││││├─┴───┴───────────────┴──────┴───────┴─────┴────┤│備註:共有部分:獅頭段一小段21215建號,面積10,007.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88││(含停車位編號8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6)││(含停車位編號2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3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