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良儀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良儀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郭世顏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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