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平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26號、103年度偵字第9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有價證券(面額貳拾元之美金鈔票伍拾肆張及面額百元之美金鈔票貳拾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平文涉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扣之面額20元美鈔54張及面額100元美鈔20張,均屬偽鈔,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贅載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05條(聲請書誤載為第200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5月19日以103年度偵字第98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
扣案之面額20元美鈔54張係偽造之有價證券,業據證人即臺灣銀行外匯科櫃員 闕嘉瑾 證述在卷(見偵卷第16頁反面),並有臺灣銀行偽(變)造外國幣券截留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7至36頁);而扣案之面額100元美鈔20張亦係偽造之有價證券,有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103年7月15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鑑定分析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1頁至第74頁),足認扣案之面額20元美鈔54張及面額100元美鈔20張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無訛,檢察官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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