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 吳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8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翊芳┌─────────────────────────────────────┐│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廖言紘 │中國信託銀│109年3月17日│11,500元│HC0000000│││││行三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