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彭元丁 被告 簡銘佐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2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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