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 梁靜儀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被告 梁林玉蘭 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 律師
王羽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6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6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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