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1年度毒偵字第5938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家豪涉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第2級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9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驗結果各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亦均屬於違禁物),此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附卷可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3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住處,以將第1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另將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案件,經依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938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59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卷宗可稽。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存卷可佐;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1支經送檢驗,檢出摻有海洛因成分,亦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德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重量檢驗結果檢驗報告案號、頁數1①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379公克)②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6646公克)①檢出海洛因成分②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5938號第48頁使用過之菸1支檢出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同上卷第71頁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171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724號第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