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圓光佛學研究所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圓光佛學研究所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圓光佛學研究所之董事長,因要捐助籌設研修學院之相關事宜,必須修正捐助章程。乃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7日第6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如附表所示),並經教育部於96年12月18日以台高(四)字第0960199067號函同意備查在案,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第6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造表、新修正之捐助章程、原捐助章程、董事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96年12月18日以台高(四)字第0960199067號函各1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圓光佛學研究所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本院依徵詢主管機關即教育部函覆同意在案,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吳瓊英附表:
┌────────────────────────────────┐│94年度法字第11號│├────────┬───────────┬───────────┤│捐助章程條文│變更前│變更後│├────────┼───────────┼───────────┤│第3條│本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為│本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為│││遵照國家教育政策暨現行│發揚中華文化研究中國佛│││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佛│學培育高級佛教學術研究│││學研究所,並謀其健全發│人才,遵照國家教育政策│││展。│暨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佛學研究所,捐助籌││││設「圓光佛教研修學院」││││暨贊助興辦其他教育學術││││文化事業建設,並謀其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