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 張煌聖
李名倫 前列二人共同上列聲請人張煌聖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宋明山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煌聖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姓名(因聲請狀漏載)。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 張煌聖
李名倫 前列二人共同上列聲請人張煌聖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宋明山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煌聖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姓名(因聲請狀漏載)。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