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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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星恩
林恩丞
魏崇聖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45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等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71、72、168、245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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