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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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47號聲請人 李永文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壹、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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