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告 黃世勲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
被告 黃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3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為準;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依系爭土地之當期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萬2,485元(計算式:622.76×5,600×1/3=1,162,485,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因原告已自行繳納裁判費1萬3,276元,顯有溢收693元之情事,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