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告陳進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俊良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9號),因被告已於20日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萬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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