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6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務人 廖偉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56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廖偉鈞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08年12月2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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