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93號
原 告 陳美英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俊仁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繳裁
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