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23號聲請人 吳宗雄 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竹林山觀音寺組織暨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竹林山觀音寺組織暨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一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竹林山觀音寺副董事長)日前收受新北市(即臺北縣)政府民國97年7月8日北府民宗字第0990628858號函表示:「...本案因該法人信徒大會選舉及罷免董監事職權,係規範於法人內規細則第9條,非明訂於該法人『章程』,自不得依該內規細則罷免董監事。」為此聲請人已於100年1月22日召開第1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組織暨捐助章程如附表一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鈞院裁定准予修正組織暨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原組織暨捐助章程、新北市政府97年7月8日北府民宗字第0990628858號函、第1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組織暨捐助章程修改草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組織暨捐助章程修改草案(條文對照表)、附件之組織暨捐助章程修改案為證。
三、經審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認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竹林山觀音寺組織暨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一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