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3月6日│97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761號│年度偵字第151號│├───┬────┼────────────┼────────────┤│最後│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426號│99年度上易字第61號││├────┼────────────┼────────────┤││判決日期│98年8月31日│99年4月22日│├───┼────┼────────────┼────────────┤│確定│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426號│99年度上易字第61號││├────┼────────────┼────────────┤││確定日期│98年9月18日│99年4月22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