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86號原告 張名傑 被告 李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關於登報道歉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1元部分,係屬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