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4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開起息日起一個月內,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