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1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觀自在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民國99年7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