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71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王芯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9,935元│95年5月17日起│19.71%│暨自95年6月18日起延││││至104年8月31日││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止││幣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300元││││104年9月1日起│15%│,延滯第三個月(含)││││至清償日止││以上者,按月計算新台││││││幣600元之違約金。│├──┼─────┼───────┼────┼──────────┤│001│149,650元│95年6月16日起│20%│暨新台幣1,200元之違││││至104年8月31日││約金。││││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