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999號聲請人 陳育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宋睿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999號聲請人 陳育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宋睿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