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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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148號債權人 洪英哲 債務人 柯朝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匯款單影本所示之金額為7,800元,其餘之請求金額因未補正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人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皇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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