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抗告人甲○○
8號3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詳實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毋得延誤及缺漏,逾期未補正或為不實之說明,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依抗告狀所載:㈠抗告人曾因中度肝硬化住院,為何提出之醫療費用住院收據
,其科別卻係「骨科」,請詳實說明之。並請提出因中度肝硬化住院之時間及相關證明文件。
㈡抗告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係向朋友借支償還,請提出借
款人之姓名、開庭通知可送達之地址、借款金額多少、如何清償,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與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後至迄毀諾時,已清償之各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即毀諾)及再詳敘其具體原因。
三、債權人 陳天順陳素美 之借款金額如何取得、如何清償,並檢附相關資金往來證明文件。
四、提出配偶 林子芸 95~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含扶養費部分)是否仍為27,197元?若否,請詳列必要支出費用之種類、金額及原因。
六、提出97年1月迄今每月之收入證明文件【含薪資、獎金(包括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工作獎金、績效獎金)、補助金、津貼‧‧‧等】。
七、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號11樓,電話:00-00000000)所出具之96年1月迄今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
八、提出配偶林子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報表代號:TC0130、TC0140)、全民健康保險歷史投保資料正本。
九、是否有保險(包括配偶、子女)?若有,請說明年繳保費多少、由何人繳納,並請檢附全部保單影本、繳費證明等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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