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家訴字第15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丙○○原名 李郁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貳、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報到單、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被告並非原告與配偶 溫金葉 所生,僅因原告與溫金葉結婚時,恐被告無生父致有礙其成長,乃向戶政機關辦理認領手續,登載原告為被告之生父。故被告並非溫金葉自原告受胎而生,但戶籍謄本卻登記被告為原告之女,致影響兩造之權利義務,爰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次按非婚生子女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
二、查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認領同意書為證,並經證人甲○○結證明確,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與被告間既無血緣關係,僅因戶籍登記原告為被告之子,然前開戶籍登記顯與事實不符。次查前開不實之戶籍登記,將致兩造間因親子關係所生之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利義務存否不明確,此等法律關係之有無即有不安之狀態,並得以確認判決除去,原告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故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