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子龍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高浚欽 、 許正昇 、宏固土木包工業即 蔡家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