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5號原告 廖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帝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