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九五號、第一六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CD雷射唱片玖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最後一行,‧‧‧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予補充外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犯罪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一:
一、(江美琪:想起)盜版CD雷射唱片肆片;
二、( 梁靜茹 :閃亮的星)盜版CD雷射唱片伍片。附表二:
一、( 翁倩玉 :氧氣)盜版CD雷射唱片肆片。(未據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