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3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3537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鋼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劉利妹 、 魏茂祥 、 魏勝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德鋼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劉利妹」或「 詹益誌 」?)。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劉利妹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