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翰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翰因犯強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47號判決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9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犯搶奪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9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723號裁定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上開二罪並經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本院97年度聲字第348號)確定,於民國96年4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怡秀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