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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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沈泰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信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