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84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方政耀

選任辯護人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 律師

康琪靈 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方政耀被訴傷害案件,前經本院審結,並訂於民國114年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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