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79號

上訴人 陳順發

陳冠宇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

上訴人 陳明發

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 律師

被上訴人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玲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瑞好

法定代理人 陳金禎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因聲明及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黃綵君

                  法 官吳崇道

                  法 官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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