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勝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039號、第12143號、第16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一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二○一六號關於被告鍾勝雄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鍾勝雄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簡式審判程序,故應撤銷該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