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80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及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於98年2月20日以98年度簡字第5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嗣於98年3月25日確定;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97年11月28日以97年度訴字第1384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受刑人提起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定要件,而以98年度上訴字第2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具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詐欺│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4月15日至│97年4月30日│97年8月6日│97年8月12日│97年8月18日││民國)│20日間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及案號│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2937、│偵字第5490、60│偵字第5490、60│偵字第5490、60│偵字第5490、60│││2938號(聲請書│93號(聲請書漏│93號(聲請書漏│93號(聲請書漏│93號(聲請書漏│││誤載為「97年度│載「6093號」)│載「6093號」)│載「6093號」)│載「6093號」)│││偵緝字第268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後││院│院│院│院│院││事├──┼───────┼───────┼───────┼───────┼───────┤│實│案號│98年度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13│97年度訴字第13│97年度訴字第13│97年度訴字第13││審││531號│84號│84號│84號│84號││├──┼───────┼───────┼───────┼───────┼───────┤││判決│98年2月20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高│臺灣高等法院高│臺灣高等法院高│臺灣高等法院高││定││院│雄分院│雄分院│雄分院│雄分院││判├──┼───────┼───────┼───────┼───────┼───────┤│決│案號│98年度簡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531號│229號│229號│229號│229號││├──┼───────┼───────┼───────┼───────┼───────┤││確定│98年3月25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日期││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編號│六│七│八│九│十│├─────┼───────┼───────┼───────┼───────┼───────┤│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8月6日│97年8月6日│97年8月6日│97年8月6日│97年8月8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及案號│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490、60│偵字第5490、60│偵字第5490、60│偵字第5490、60│偵字第5490、60│││93號(聲請書漏│93號(聲請書漏│93號(聲請書漏│93號(聲請書漏│93號(聲請書漏│││載「6093號」)│載「6093號」)│載「6093號」)│載「6093號」)│載「6093號」)│├──┬──┼───────┼───────┼───────┼───────┼───────┤│最│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後││院│院│院│院│院││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97年度訴字第13│97年度訴字第13│97年度訴字第13│97年度訴字第13││審││84號│84號│84號│84號│84號││├──┼───────┼───────┼───────┼───────┼───────┤││判決│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臺灣高等法院高│臺灣高等法院高│臺灣高等法院高│臺灣高等法院高││定││雄分院│雄分院│雄分院│雄分院│雄分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229號│229號│229號│229號│229號││├──┼───────┼───────┼───────┼───────┼───────┤││確定│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日期│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編號│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8月11日│97年8月12日│97年8月11日│97年8月12日│97年8月12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及案號│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490、60│偵字第5490、60│偵字第5490、60│偵字第5490、60│偵字第5490、60│││93號(聲請書漏│93號(聲請書漏│93號(聲請書漏│93號(聲請書漏│93號(聲請書漏│││載「6093號」)│載「6093號」)│載「6093號」)│載「6093號」)│載「6093號」)│├──┬──┼───────┼───────┼───────┼───────┼───────┤│最│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後││院│院│院│院│院││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97年度訴字第13│97年度訴字第13│97年度訴字第13│97年度訴字第13││審││84號│84號│84號│84號│84號││├──┼───────┼───────┼───────┼───────┼───────┤││判決│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臺灣高等法院高│臺灣高等法院高│臺灣高等法院高│臺灣高等法院高││定││雄分院│雄分院│雄分院│雄分院│雄分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229號│229號│229號│229號│229號││├──┼───────┼───────┼───────┼───────┼───────┤││確定│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日期│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編號│十六│十七│十八│十九│├─────┼───────┼───────┼───────┼───────┤│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8月12日│97年8月7日│97年8月11日│97年8月12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及案號│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490、60│偵字第5490、60│偵字第5490、60│偵字第5490、60│││93號(聲請書漏│93號(聲請書漏│93號(聲請書漏│93號(聲請書漏│││載「6093號」)│載「6093號」)│載「6093號」)│載「6093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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