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214號債權人 王小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幃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據以請求之10張支票發票人係尚崴土木包工業有限公
司,10張支票之發票人均非莊幃甯,請台端就上述10張支票具體敘明對莊幃甯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孫竹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