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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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林鴻嘉 法定代理人 林國樑 被告 鄭燦章 上列被告 鄭燦昌 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簡字第31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劉元斐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