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伍美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111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試算單。
三、請提出受撫養人最近1個月財產所得清單、109及110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四、說明配偶任職於何處、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其最近1個月財產所得清單、109及110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試算單。
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六、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九、請確認是否有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摺尚未提出;倘有,請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自110年4月起迄今是否均以打零工維生?係從事何種性質之工作、薪資如何計算?倘目前已找到正職工作,請一併說明,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文件。另請說明目前每月收入(含補助)為何?
十二、請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是否同調解程序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
十三、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請注意,依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如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應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如以有保證人之人選,請一併陳報其聯絡資料及目前工作收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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