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謝宛臻
謝銘欽 謝承運 謝沛玲 前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 律師被告 王厚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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